终端用户销售价格=购气价格+配气价格
联动调整额=(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现行平均单位购气价格)÷(1-供销差率)
联动调整后的终端销售价格=现行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
第十三条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清理规范配气延伸服务收费。城镇规划区内工程项目建筑红线范围内的供气管网设施,由项目投资建设主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并承担费用,其中属于新建商品房的,建设费用纳入房价,不得在房价外另行向用户收取,属于老旧小区改造的,按照“受益者付费”原则公平分摊;建筑红线范围以外的供气管网设施由政府或者政府特许经营企业按照经营范围负责投资建设,费用由政府或特许经营企业承担。鼓励有条件的城镇积极推行燃气企业将管网设施延伸至用户户表,因此发生的费用计入燃气企业准许成本,计提准许收益。
第四章 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 制定调整省内管输和配气价格,由有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主动实施,管道运输企业、燃气企业可向有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调价建议。
第十五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调整管输和配气价格前,应当开展成本监审。成本监审核定的定价成本,作为制定调整管输和配气价格的基本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