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核定的管道运输企业运价率,以及天然气入口与出口的运输距离,测算确定管道运输企业不同管道的具体运输价格并予以公布。
管道运输企业从同一入口通过两条及以上管道向同一出口供气的,根据运输气量加权平均确定统一的价格。
呈环状结构、难以确定入口与出口距离的输气管道,实行同网同价。
第十条管道运价率按管道运输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除以年度总周转量计算确定。总周转量为管道运输企业拥有的所有天然气管道周转量之和。
单条管道周转量=管道实际运输气量×平均运输距离
管道实际运输气量为出口气量或委托运输气量。管道负荷率低于60%的,按60%负荷率对应的气量计算确定管道运价率。
第十一条对新成立企业制定管道运输试行价格,原则上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成本参数,以及税后全投资收益率不超过8%、经营期30年确定。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相关参数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符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管道运输价格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校核调整一次。如投资、运输气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以提前校核调整。
对新成立企业制定的试行价格,设计达产期后,省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主动进行价格校核,并及时调整管道运输价格。
第十三条管道运输价格校核调整过程中,按本办法上述规定测算的价格调整幅度过大时,省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管道运输企业实际运行情况和用户承受能力等,适当降低调整幅度,避免价格大幅波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