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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2年3月18日

●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2年3月21日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公开发行的可转债公司债券(以下简称“亨通转债”)将于2022年3月21日开始支付2021年3月19日至2022年3月18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亨通转债

3、债券代码:110056

4、证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5、发行规模: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3,300万元

6、发行数量:173.30万手(1,733万张)

7、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8、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2019年3月19日至2025年3月18日

9、票面利率:第一年0.3%、第二年0.5%、第三年1.0%、第四年1.5%、第五年1.8%、第六年2.0%。

10、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负担。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11、转股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2019年3月26日,即募集资金划至发行人账户之日)起满6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即2019年9月26日至2025年3月18日止)。

12、信用评级:公司主体信用评级为AA+,本次可转债的信用评级为AA+

13、资信评估机构: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14、担保事项: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公司可转债第三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1年3月19日至2022年3月18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1.0%(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券登记日和付息日

1、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2年3月18日

2、付息日:2022年3月21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2年3月1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亨通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1.00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0.80元人民币(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含税)。

3、对于持有本期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北路2288号

联系人: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2-63430985

传真: 0512-63092355

2、保荐人、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4室

联系人:缪晏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54047982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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