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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股权质押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此次对外担保计划的担保方为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信博”),被担保方为公司参股公司原平宁升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平宁升”)的全资子公司山西东昇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东昇”),被担保方非公司关联方;

●本次担保计划,公司拟按持股比例为山西东昇申请不超过5.046亿元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公司本次实际承担的融资担保金额不超过1.0092亿元,出质人的义务仅限于不时处置的全部质押品所得。除本次担保外,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对山西东昇的担保余额为0;

●本次担保计划无反担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本次担保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情况概述

山西东昇现已取得100MW的光伏电站开发批准(以下简称“100MW电站项目”),获取了电力接入许可,具备了开工条件。为满足该电站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山西东昇拟对华能天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进行不超过5.046亿元的融资。中信博间接持有山西东昇20%的股权,太原元升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太原元升”)间接持有山西东昇80%的股权,双方拟按各自持股比例为本次融资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其中,公司将持有的参股公司原平宁升新能源有限公司20%的股权(以下简称“质押股权”)质押给华能天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系本次融资租赁业务的出租方),质押期限至该电站项目建设完成,即自《股权质押协议》签署之日起至股权质押解除日止。公司本次实际承担的融资担保金额不超过1.0092亿元,作为出质人的义务仅限于不时处置的全部质押品所得。

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股权质押担保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山西东昇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1、 成立时间:2021年3月3日

2、 注册地点: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班村示范小区3号楼6单元102室;

3、 法定代表人:徐晟荣

4、 注册资本:100万元

5、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认证服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水力发电等;

6、 股东结构:中信博和太原元升分别持有原平宁升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平宁升”)20%、80%的股权,原平宁升持有山西东昇100%股权。即,中信博和太原元升分别间接持有山西东昇各20%、80%的股权。

7、 财务状况

山西东昇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为公司参股公司原平宁升的全资子公司,其信用状况良好,无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主要财务指标(单户报表)如下:单位:万元

(公司自设立至今尚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

三、《股权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1、质押财产:为出质人持有的原平宁升股权及该等股权的孳息和派生权益,质押财产的最终价值以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为准;

2、质押期间:自《股权质押协议》签署之日起至股权质押解除日止;

3、质押解除:在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按期得到清偿后20个工作日内,根据出质人要求,质权人应当配合出质人办理质押财产解押手续;

公司目前尚未签订相关股权质押担保协议,上述计划担保额度仅为公司拟为参股公司山西东昇提供的担保额度,且尚需提交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具体担保金额、担保期限以及签约时间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

四、反担保情况说明

公司本次担保事项无反担保。

五、担保的原因及必要性

本次担保是为满足山西东昇所获批建设之电站项目的建设资金融资需求,该融资事项各股东方按股权比例进行了同比例担保,且山西东昇非公司关联方。山西东昇已经取得100MW的电站开发批准,且获取了电力接入许可,具备了开工条件,其电站项目建设有助于支持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和业务开拓,担保风险整体可控。

本次担保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专项意见说明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股权质押担保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为山西东昇提供担保属于正常商业行为,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参股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电站项目建设有助于支持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和业务开拓,风险总体可控。本次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不良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股权质押担保的议案》。

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预计为山西东昇提供担保属于正常商业行为,被担保对象信用良好,风险总体可控。本次股权质押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不良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股权质押担保的议案》。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中信博为山西东昇提供担保, 其电站项目建设有助于支持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和业务开拓。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中信博及其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上述担保事项已经中信博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上述担保事项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中信博为参股公司提供股权质押担保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综上,安信证券对中信博为参股公司提供股权质押担保事项无异议。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以及上述金额分别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及总资产的比例如下: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31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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