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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签订《项目投资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代码:301155          证券简称:海力风电          公告编号:2022-017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签订《项目投资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协议为双方开展合作的框架性文件,该协议为双方推进具体项目合作的基础。双方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落实,具体合作事项及实施进展存在不确定性。本协议所涉及的投资项目及相关金额仅为初步意向方案,协议中的投资金额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投资者的业绩承诺。公司目前尚未制定具体投资计划,实际投资时间亦未确定。具体产能建设规划及投资金额以公司后续的立项批复文件及相关部门核准文件等为准。

2、本框架协议书项下具体项目实施需要签订相关正式的协议或合同,并履行相关决策、行政审批等前置程序。本框架协议书及其后续的协议或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存在不确定风险。

3、本框架协议书项下具体项目的实施尚需经过立项研究、政策许可、项目论证等过程,目前相关工作的开展存在不确定性。

4、本次投资项目为公司未来的中长期项目规划,具体将根据后续合作情况及市场情况分期分段实施,总体建设周期预计较长,短时间内难以形成规模经济效益,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仍可能存在其他相关不确定因素。

5、本次拟投资项目受宏观环境、行业政策、市场和技术变化等外部因素及公司内部管理、工艺技术、建设资金等因素影响,可能导致公司投资计划及收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6、本框架协议的签署对公司当期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不构成重大影响,对公司长期发展的影响需视后续具体业务合作的推进和实施情况而定。公司将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协议签署概况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近日签订《项目投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本着“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公司拟在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投资海上风电塔筒及海工装备生产基地项目,项目总投资10亿元,规划产能20万吨。公司计划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实施《框架协议》约定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

本协议为项目投资框架协议,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后续如有进展,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名称: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关联关系: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3、类似交易情况:最近三年公司未与交易对手方发生类似交易情况。

4、履约能力:交易对手方信用状况良好,具有充分履约能力。

三、《框架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海上风电塔筒及海工装备生产基地项目

项目内容:项目总投资10亿元,规划产能20万吨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1、积极协助乙方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工商注册、立项等相关手续。

2、甲方在乙方设立过程中给予全程服务,协助乙方顺利入驻,并为乙方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1、恪守本协议的约定,诚信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依法合规经营并接受甲方的管理和监督,为甲方及甲方辖区内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2、乙方享受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应的扶持政策。

3、按照协议约定,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环保、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4、按照协议约定的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开展项目建设。

(四)违约责任

双方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认真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变化,使协议不能正常履行的,不视为违约,双方应及时沟通,积极协商解决方案。

双方应遵守本协议的内容,并保证协议另一方不会由于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行为而遭受任何损失。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如果一方的违约行为对协议另一方造成损失,则应负责向协议另一方进行赔偿。

(五)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议定,作为本协议的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山东省已出台海上风电产业规划及相应省补政策,此举将对山东省“十四五”期间海上风电产业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公司本次与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项目投资框架协议,旨在充分利用当地优势资源,结合公司在海上风电设备领域的优势和经验,开拓新的生产基地,积极布局山东市场,有利于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和综合实力,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签订的仅为框架协议书,属于合作意愿和基本原则的框架性、意向性约定,框架协议书的执行和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当期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不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长期发展的影响需视后续具体业务合作的推进和实施情况而定。

五、风险提示

1、本协议为双方开展合作的框架性文件,该协议为双方推进具体项目合作的基础。双方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落实,具体合作事项及实施进展存在不确定性。本协议所涉及的投资项目及相关金额仅为初步意向方案,协议中的投资金额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投资者的业绩承诺。公司目前尚未制定具体投资计划,实际投资时间亦未确定。具体产能建设规划及投资金额以公司后续的立项批复文件及相关部门核准文件等为准。

2、本框架协议书项下具体项目实施需要签订相关正式的协议或合同,并履行相关决策、行政审批等前置程序。本框架协议书及其后续的协议或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存在不确定风险。

3、本框架协议书项下具体项目的实施尚需经过立项研究、政策许可、项目论证等过程,目前相关工作的开展存在不确定性。

4、本次投资项目为公司未来的中长期项目规划,具体将根据后续合作情况及市场情况分期分段实施,总体建设周期预计较长,短时间内难以形成规模经济效益,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仍可能存在其他相关不确定因素。

5、本次拟投资项目受宏观环境、行业政策、市场和技术变化等外部因素及公司内部管理、工艺技术、建设资金等因素影响,可能导致公司投资计划及收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6、本框架协议的签署对公司当期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不构成重大影响,对公司长期发展的影响需视后续具体业务合作的推进和实施情况而定。公司将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最近三年内披露的框架性协议列示如下:

2、本合作框架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没有发生股份减持情况,直接持股情况未发生变动。

3、公司未来三个月内不存在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所持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安排。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控股股东、董监高在未来三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的通知,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项目投资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8日

证券代码:301155          证券简称:海力风电          公告编号:2022-018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与利津县人民政府签订的《投资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为共同推进海上风电产业制造项目,拓展和加强风电产业合作,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利津县人民政府签订了《投资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公司计划在利津县辖区内投资新建年产200台套塔筒、200台套海上风机单桩基础、导管架基础承载平台,以及海上风电运输、运维母港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与利津县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2)。

二、拟终止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鉴于目前外部环境发生变化,为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根据实际发展情况考虑,经与利津县人民政府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终止此前签订的《投资合作框架协议》,公司对山东市场的布局规划将另有安排。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对项目进行实际出资。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项目终止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终止本投资项目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

本次投资项目终止后,公司仍将贯彻既定经营发展战略,关注新的合作机会,继续利用公司在海上风电设备领域的优势和经验,加快主营业务发展,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实力。

特此公告。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18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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