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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504元

每股转增股份1股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总股本695,451,839股,较2021年12月31日增加106.83万股,因股权激励计划增加所致,详见2022年5月19日公告的《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2-041)。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22年4月20日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21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经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为: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04元(含税),向全体股东每10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10股。如在预案公告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回购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及转增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利润分配及转增总额。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因实施股权激励使公司总股本由694,383,539股增加至695,451,539股,详见2022年5月19日公告的《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2-041)。

故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695,451,839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04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1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50,507,726.86元,转增695,451,839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1,390,903,678股。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梁丰先生、宁波胜越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企业名称为“福建胜跃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阳阔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04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04元,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4536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453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536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504元。

五、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六、 相关价格和比例调整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将做相应调整,具体行权价格的调整以相关实施公告为准。

七、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1,390,903,678股摊薄计算的2021年度每股收益为1.26元。

八、有关咨询办法

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21-61902930

特此公告。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6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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