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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暨上市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解锁股票数量:415.25万股

●本次解锁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22年7月8日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首次授予的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44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15.25万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激励计划履行的审议程序

1、2021年1月2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年1月2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年1月27日至2021年2月8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年2月9日,公司披露了《新奥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1年3月26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3月2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21年6月16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49名激励对象共计1,721万股。

7、2021年9月2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就此出具了核查意见。

8、2021年12月3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预留授予登记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10名激励对象共计113.0068万股。

9、2022年6月24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历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三)历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二、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5%。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完成日为2021年6月16日,第一个限售期已于2022年6月15日届满。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日和第一个解除限售日之间满足12个月间隔的要求。

(二)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规定的条件进行了审查,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三、激励对象本次股票解锁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本次符合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44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15.25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5%。具体如下:

注:1、激励对象刘建军先生于2022年1月辞去总会计师职务;王硕女士于2021年6月辞去董事会秘书职务,上述激励对象目前仍在公司任职。

2、除上述激励对象外,首次授予的5名激励对象因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后续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5万股。

四、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2年7月8日。

(二)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415.25万股。

(三)董事和高管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新奥股份本次解锁已履行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本次解锁的各项条件已满足,尚待由新奥股份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事宜。

特此公告。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7月5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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