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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锋转债”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回售价格:100.974元/张(含息税)

回售申报期:2022年8月15日至2022年8月19日

发行人资金到账日:2022年8月24日

回售款划拨日:2022年8月25日

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2022年8月26日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2022年7月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2年8月8日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2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根据《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华锋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现将“华锋转债”回售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售事项概述

1、导致回售条款生效的原因

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2年8月8日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2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变更原募投项目“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平台智能制造研发及产业化建设项目(一期)”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新能源商用车电控及驱动系统研发及产业化建设项目(一期)”建设;同意变更原募投项目“新能源汽车智能控制系统仿真分析中心建设项目”建设地点和减少该项目募集资金使用规模;同意将上述变更后剩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具体内容请见2022年7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华锋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

2、可转债附加回售条款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附加回售条款具体内容如下: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3、回售价格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其中:i=1.4%(“华锋转债”第三个计息期年度,即2021年12月4日至2022年12月3日的票面利率);

t=254天(2021年12月4日至2022年8月15日,算头不算尾)。

计算可得:IA=100×1.4%×254/365= 0.974元/张(含税)。

由上可得:“华锋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100.974元/张(含息税)。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华锋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100.779元/张;对于持有“华锋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IFF),免征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0.974元/张;对于持有“华锋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对当期可转债利息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0.974元/张。

4、回售权利

“华锋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华锋转债”。“华锋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1、回售事项公告期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发布的时间视需要而定。公司将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有关回售的公告。

2、回售事项申报期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2022年8月15日至2022年8月19日的回售申报期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消。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在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之前,如已申报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

3、付款方式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回售“华锋转债”,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公司资金到账日为2022年8月24日,回售款划拨日为2022年8月25日,投资者回售资金到账日为2022年8月26日。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

在同一交易日内分别收到可转债持有人的交易或者转让、转托管、转股、回售等两项以上业务申请的,按照交易或者转让、回售、转股、转托管的顺序处理申请。

“华锋转债”在回售期内将暂停转股,暂停转股期间“华锋转债”正常交易。《关于“华锋转债”暂停转股的公告》将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关于实施“华锋转债”回售的申请;

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3、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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