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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收到广西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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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董事买卖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构成短线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3)。董事吴中先生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吴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2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吴中:

经查,你于2020年1月16日起担任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石化)副总裁,2020年9月14日起担任恒逸石化董事。你于2022年7月21日买入恒逸石化可转债“恒逸转2”913张,成交金额91,300元,于8月18日卖出“恒逸转2”913张,成交金额112,390.3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你已主动向恒逸石化上缴上述交易的全部收益,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已将警示函内容及时告知吴中先生,吴中先生表示接受广西证监局的监管措施决定,会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并将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公司也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相关工作人员关于《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短线交易相关规定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培训工作,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及可转债的行为,审慎操作,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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