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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大股东拟协议转让部分 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象名单、奖励方式及超额奖励的内部分配方案由甲方与乙方根据标的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共同商议拟定,并经标的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

象名单、奖励方式及超额奖励的内部分配方案由甲方与乙方根据标的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共同商议拟定,并经标的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

4.1.1业绩奖励金额(即超额业绩奖励)为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间累计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超过业绩承诺期间累计的承诺净利润数的55%[(超额业绩奖励=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间累计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间累计的承诺净利润数)×55%],但奖励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标的股权交易价格的20%(即如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超额业绩奖励超过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格的20%的,则超出部分不再进行奖励)。

4.1.2在业绩承诺期结束后,在乙方依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第3条履行完业绩补偿义务(如需)的前提下,在业绩承诺期后的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60个工作日内,将业绩奖励金额根据标的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奖励方案分配予届时仍在标的公司任职的核心经营管理层人员。

4.2超额业绩奖励应以下列条件的满足为前提:乙方已经如约履行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第3条业绩补偿义务。

4.3甲方在实施股权激励时,将包含届时仍在标的公司任职的核心经营管理层人员。

(五)税费承担

5.1除另有约定外,因业绩补偿产生的税费,由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各自承担。

(六)协议生效与解除

6.1各方同意,《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经各方签署(自然人签字、企业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分别加盖公章)后成立,并构成《股权收购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自《股权收购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

6.2如《股权收购协议》解除、终止或被认定为无效,《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相应解除、终止或失效。

七、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公司主要从事1,000kV及以下各类超高压输电线路角塔、钢管组合塔、各类管道、变电站构支架、220kV以下钢管及各类钢结构件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是国内少数几家能生产最高电压等级1,000kV输电线路铁塔的企业之一,也是国内少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生产复合材料绝缘杆塔的企业,公司在超高压和特高压输电线路铁塔方面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公司在输电线路铁塔行业完成了诸多重大工程,主要包括:昌吉-古泉±1,100kV特高压直流输电线路工程、世界上塔高最高的500kV角钢输电线路铁塔-江阴大跨越塔、国内首条750kV输电线路示范工程、国内首条500kV同塔四回路示范工程、国内首条交流1,000kV输电线路试验示范工程、国内首条绝缘复合材料高压杆塔改造工程等,公司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提升公司铁塔设计研发能力和高端制造能力。

晶樱光电成立于2009年9月,主营业务为研发、生产和销售单晶硅片、提纯锭、多晶硅片及多晶硅锭,并提供单晶硅片的受托加工服务。晶樱光电是专业的光伏硅片制造商,坚持生产专业化、业务多元化的发展战略,与主要客户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将实现新能源光伏产业的布局,紧紧把握全球新一轮工业革命和能源革命的重大机遇,适应国家经济发展新常态、能源发展新格局、创新发展新趋势新要求,丰富上市公司业务结构,对主业进行拓展与延伸,提升主营业务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提高公司产品的附加值和竞争力。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为现金收购标的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仍受范建刚、范立义、范岳英、杨俊实际控制,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影响

晶樱光电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较强的盈利能力,本次交易完成后其将成为风范股份旗下的子公司。上市公司将积极利用自身在组织架构、公司治理等方面的丰富经验,运用至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当中,进一步提高生产效率与资源使用效率。同时,标的公司可以共享上市公司的资本运作平台,提升融资能力,解决发展过程中面临的资本瓶颈,实现跨越式发展,更好地为国家“碳中和”目标、光伏产业发展壮大提供服务。上市公司将充分发挥与标的公司在光伏生产及运营管理等方面的协同效应,强化整合促进内生式增长,借此机会实现优势互补,促进共同发展。

本次交易通过注入优质资产,将进一步提高公司资产和业务规模,优化公司产业结构和资产质量,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增厚公司每股收益,实现全体股东的利益最大化。

本次交易充分考虑了现金支付对上市公司货币资金的影响,具体如下:1、上市公司资金较为充裕,截至2022年9月末,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为7.77亿元,同时公司未使用授信额度约30亿元,本次现金交易不会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2、本次交易先过户后付现金,确保上市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3、本次交易分期采取分期付款,最后一笔49%的尾款在交割完成12个月后支付,保证上市的资金压力较小同时通过分期付款条款也保证了上市的资金安全。

(四)标的公司对外担保或委托理财情形

1、截至本公告出具日,标的资产存在基于以下2笔借款担保合同的反担保合同:

以上2笔借款担保,根据扬州晶樱与高邮市东方邮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署的《资产抵押反担保合同》,由扬州晶樱提供资产抵押反担保,抵押资产为位于高邮经济开发区凌波路86号的土地及房产,不动产证号为江苏(2018)高邮市不动产权第0003076号、江苏(2018)高邮市不动产权第0006743号。

除上述担保事项外,标的公司不存在除对子公司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2、截至本公告出具日,标的公司不存在委托理财的情形。

八、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将原“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韩莉莉等9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苏州晶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拟以询价发行的方式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上述事项以下简称“原重大资产重组”)变更为支付现金收购苏州晶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股权,是基于审慎判断并与交易对方充分沟通协商之后做出的决定,有利于双方尽快通过机构整合、业务合作,发挥协同效应,提高公司的整体实力,有利于公司未来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情形。本次交易不涉及关联交易。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原重大资产重组变更为支付现金收购苏州晶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股权的事项,同意将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九、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变更为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资产是基于审慎判断并与交易各方充分沟通协商之后做出的决定,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同意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为公司以支付现金收购标的公司60%股权。

特此公告

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证券代码:601700    证券简称:风范股份    公告编号:2022-067

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大股东拟协议转让部分

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范建刚拟将其持有的88,39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以下简称“标的股份”)以5.07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南京华之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标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7410%,转让总价为44,813.73万元。

●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南京华之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实际控人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2022年12月5日,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范建刚(以下简称 “甲方”或“转让方”)与南京华之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乙方”或“受让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范建刚拟将其持有的88,39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以下简称“标的股份”),以5.07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南京华之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标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7410%,转让总价为44,813.73万元。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1:范建刚

1、权益变动过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2022年12月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南京华之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南京华之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协议转让88,39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741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2、本次权益变动后,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2:南京华之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2022年12月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范建刚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范建刚向信息披露义务人协议转让88,39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7410%)。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88,39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741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

姓名:范建刚

曾用名:无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205201954******

住所: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

通讯地址: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

是否拥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受让方

名称:南京华之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MAC52T732G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出资额:13406万元整

成立日期:2022年11月30日

主要经营场所:南京市溧水区洪蓝街道凤凰井路268号407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韩莉莉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股权投资;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南京华之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东结构如下:

南京华之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控制关系如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南京华之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实际控人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2年12月5日,范建刚与南京华之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转让方:范建刚

住所: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人民南路8号

身份证号码:3205201954********

受让方:南京华之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南京市溧水区洪蓝街道凤凰井路268号407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韩莉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MAC52T732G

第二条 定义和释义

2.1 除非另有特别解释和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书中均依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 本协议书:指本协议书及所有附件,包括经双方不时修改并生效的补充协议,本协议书的附件以及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次股份转让:指按照本协议书的约定、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本协议项下的标的股份。

(3)标的股份:指转让方拟向受让方合计转让其持有的风范股份 8,839万股股份(占风范股份股份总数的 7.7410%)。

(4) 股份转让价款:指根据本协议书第六条之规定,受让方向转让方合计支付的受让标的股份的总价款。

(5) 本协议书生效日:指根据本协议书第9.2条规定之本协议书生效日。

(6) 股份过户:标的股份在登记结算公司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

(7) 股份过户日:指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

(8) 过渡期间:指自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至股份过户日止的期间。

(9)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0)登记结算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1)元: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流通的法定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12)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周末双休日、公共休假日之外的工作日,如行使某项权利、履行某项义务须通过其他机构场所(如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银行)进行,则为该机构的工作日。

2.2 除非本协议书另有规定或上下文另有明确要求,否则:

(1) 本协议书中所引用的“条款”均指本协议书的条款。

(2)本协议书的条款、附件序号和标题以为方便参阅而设,不影响本协议书的释义或解释。

(3) 在本协议书项下,如可行使某项权利的首日日期为非工作日,则可在该日期后的首个工作日行使该项权利;如应当履行某项义务的首日日期为非工作日,则应该在该日期后的首个工作日履行该项义务。

(4) 在提到任何法律或任何法律的任何规定时,应包括应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包括该等法律的修订和重新制定,替代其的任何法律或依其颁布的所有法律条文和法律文件。

(5) 双方参与了本协议书的谈判和起草,如果在意图或解释方面出现不明确或疑问,本协议书的解释应如同名方联合起草一般,不得在认定和举证方面存在明显偏袒或损害任何一方的不公平、不合理之情形。

(6) 本协议书所称的“已披露的情况”是指双方根据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在指定的公开信息领域披露的情况,及双方在本次股份转让过程中互相向对方提供的材料中所披露的情况,及以双方在本协议书及本协议书相关附件材料,互相签署的备忘录及其他文件中所披露的相关情况。

第三条 标的股份转让

3.1 转让方同意将其持有的风范股份8,839万股股份(占风范股份股份总数的 7.7410%)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接受该等转让。

3.2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受让方将持有风范股份8,839万股股份(占风范股份股份总数的7.7410%)。自股份过户日起,受让方作为风范股份的股东,根据其持有的风范股份股份数量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承担股东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3.3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转让方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此外,受让方承诺其对标的股份的处置还应当遵循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4 转让方不存在针对标的股份的悬而未决的争议、诉讼、仲裁、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也不存在将要对其提起诉讼、仲裁、司法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并可能导致标的股份被冻结、查封的情形或者风险。

3.5 转让方对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在标的股份上并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担保、优先权、第三人权益、其他任何形式的限制或担保权益,及其它任何形式的优先安排。标的股份过户后,受让方将依法对标的股份拥有全部的、完整的所有权。

第四条 股份转让价款与支付方式

4.1 经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受让价格为人民币5.07元/股,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44,813.73万元。

4.2 受让方应当按照以下支付方式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1) 受让方应在签署本协议书后六个月内向转让方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8,850万元。

(2) 受让方应在签署本协议书后十八个月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35,963.73万元。

4.3 双方一致同意,如果股份过户日前,上市公司发生除权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及股份转让价格均相应调整,但本协议约定的本次交易价款及标的股份数量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如果在该等期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除息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不作调整,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将扣除除息分红金额,本次交易价款相应变化。

第五条 标的股份查询、过户及权益归属

5.1 在本协议书正式签署前转让方应当向受让方出示经在登记结算公司查询后拟转让标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等限制转让的情形的查询证明文件。

5.2 在本次股份转让协议书生效且受让方完成本协议下3.2条第(1)款约定的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义务后30日内,双方应尽快共同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办理交易所确认以及将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的全部手续。

5.3 标的股份过户后,受让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所有权人。受让方即享有标的股份对应的上市公司股东权益、承担其股东义务;转让方对标的股份不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不再承担相应股东义务。

5.4 受让方受让标的股份后,将依法行使提案权、表决权、董事提名权等相关的股东权利,积极参与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促成上市公司对其董事会组成人员进行适当调整,对受让方提名且具备相应任职资格的1名董事候选人及1名监事候选人投赞成票。

四、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本次转让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情形。

3、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前述审批、确认手续能否通过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权益变动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详见同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股东权益变动事项的进展,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风范股份

股票代码:601700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南京华之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住所:南京市溧水区洪蓝街道凤凰井路268号407室

权益变动性质: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在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信息

名称:南京华之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MAC52T732G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出资额:13,406万元整

成立日期:2022年11月30日

主要经营场所:南京市溧水区洪蓝街道凤凰井路268号407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韩莉莉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基本信息

姓名:韩莉莉

曾用名:无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110102197101******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新怡家*******

是否拥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在其他公司兼职情况如下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基于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和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拟通过本次交易取得范建刚持有的上市公司88,39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7410%

二、未来12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目前未制定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若后续发生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审批程序。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2022年12月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范建刚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范建刚向信息披露义务人协议转让88,39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7410%)。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88,39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7410%)。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仍受范建刚、范立义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

二、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2年12月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范建刚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转让方:范建刚

住所: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人民南路8号

身份证号码:3205201954******

受让方:南京华之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南京市溧水区洪蓝街道凤凰井路268号407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韩莉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MAC52T732G

(合称“双方”,单称“一方”)

(一)转让股份的种类、数量、比例及股份性质

转让方同意将其持有的风范股份8,839万股无限售流通股(占风范股份股份总数的7.7410%)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接受该等转让。

(二)股份转让价款与支付方式

10.1 经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受让价格为人民币5.07元/股,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44,813.73万元。

10.2 受让方应当按照以下支付方式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1)受让方应在签署本协议书后六个月内向转让方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8,850万元。

(2)受让方应在签署本协议书后十八个月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35,963.73万元。

10.3 双方一致同意,如果股份过户日前,上市公司发生除权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及股份转让价格均相应调整,但本协议约定的本次交易价款及标的股份数量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如果在该等期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除息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不作调整,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将扣除除息分红金额,本次交易价款相应变化。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1、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协议转让方范建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88,39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5.26%。上述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本次协议转让所涉及股份不存在股份质押情况。

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协议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达成的其他安排,亦不存在就转让方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的其他安排。

四、本次股份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1、变动方式:协议转让

2、变动时间:交易各方共同至中登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

五、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尚需上交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中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三、 备查文件

5、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6、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文本。

7、 《股份转让协议书》;

8、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四、 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证券部办公室,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南京华之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韩莉莉

签署日期:2022年12月5日

附表:

第十四条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南京华之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韩莉莉

日期:2022年12月5日

证券代码:601700 证券简称:风范股份 公告编号:2022-068

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同意注销公司全资子公司常熟风范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范置业”)。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注销事项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经过股东大会批准。本次注销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注销全资子公司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常熟风范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    所:常熟市尚湖镇工业集中区西区人民南路8号4幢

法定代表人:范立义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2年08月06日

营业期限:2012年08月06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房产销售;房产建造、出租和管理自建商品房及配套设施、房产销售咨询及中介租赁、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

2、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二、本次注销子公司的原因

为进一步优化公司组织架构,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优化资源配置及资产结构,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运营管理效率。

三、本次注销子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风范置业不会对公司整体业务发展和盈利水平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将相应发生变化,但不会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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