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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3027         证券简称:同兴环保        公告编号:2022-068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12月9日以书面及邮件形式发出,并于2022年12月14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郑光明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并同意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董事吕文彬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1票。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15日

证券代码:003027         证券简称:同兴环保        公告编号:2022-069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12月9日以书面及邮件形式发出,并于2022年12月14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岩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因此,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股份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2月15日

证券代码:003027                  证券简称:同兴环保                 公告编号:2022-070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并同意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0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3.53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022%。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手续办理完毕后,公司将披露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本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一)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

(二)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三)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6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3000.50万股的2.00%。其中首次授予208.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3000.50万股的1.60%;预留52.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3000.50万股的0.40%,预留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20.00%。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自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五)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回购原则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六)本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如预留部分在2021年授予,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2年授予,则预留部分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预留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结果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各考核等级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如下:

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达到上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和个人岗位绩效考核达标的前提下,才可解除限售。具体解除限售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激励对象按照各考核年度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因考核结果导致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尚未解除限售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解除限售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7月3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年7月31日至2021年8月9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任何异议或不良反馈。

2021年8月11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年8月16日,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1年8月3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21年9月22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为 2021年9月28日。

6、2021年11月2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21年12月21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预留授予股份的上市日为 2021年12月28日。

8、2022年4月1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2年5月10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鉴于部分员工因离职原因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同意对上述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登记手续已于2022年8月3日完成。

9、2022年9月1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0、2022年9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50),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公司已完成55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的相关登记手续,共计解除限售582,900股。

11、2022年12月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30%。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完成日为2021年12月28日,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2年12月27日届满。

2、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锁: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20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3.53万股。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为上述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四、关于本次解除限售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1、公司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后,在后续办理登记的过程中,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司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此3名原激励对象放弃公司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90万股。调整后,公司本次登记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4名变更为21名,公司本次实际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52.00万股变更为47.10万股。

2、鉴于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因此,由公司对上述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0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五、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符合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20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3.53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022%,具体如下:

单位:万股

注:吕文彬先生在股权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7.00万股,预留部分授予5.00万股,合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00万股,因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股份为预留授予部分,故本表中数据以预留授予部分数量为依据填写。

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买卖公司股票。

六、监事会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因此,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股份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七、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20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20名激励对象办理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手续。

八、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拟实施的本次解除限售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需按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解除限售尚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相关解除限售手续。

九、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专业意见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手续。

十、保荐机构出具的核查意见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本次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已出具专业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保荐机构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无异议。

十一、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

5、《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

6、《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15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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