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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472 证券简称:阿特斯 公告编号:2023-002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6月28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并送达,并于2023年7月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曹俞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3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 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制度》的规定。本次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表决结果:3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1)。

特此公告。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 年 7月 8日

证券代码:688472 证券简称:阿特斯 公告编号:2023-001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262,004.67万元,符合募集资金到帐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3月21日出具的《关于同意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20 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4,105.8824万股(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前)。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1.1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600,575.29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前),扣除发行费用共计27,792.86万元(不含增值税金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前),募集资金净额为572,782.43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前),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3年6月6日出具了《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300801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本公司董事会批准开立的募集资金账户内,并由本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情况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三、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为确保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根据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毕马威华振专字第2301466号),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为262,004.67万元。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额为252,557.81万元。具体如下:

注1:上述费用明细加总与合计数存在差异主要系四舍五入所致。

注2:截至2023 年6月6日止,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金额与拟置换金额的差额人民币5,796.00万元已于2023年7月3日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直接划付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

注3:截至2023 年6月6日止,累计实际投入募投项目金额超过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金额的部分以自筹资金解决,该部分不在拟置换范围内。

(二)以自筹资金支付部分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27,792.86万元(不含增值税,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其中尚未支付的承销保荐费用人民币16,981.13万元已自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剩余发行费用人民币10,811.73万元。截至2023年6月6日,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剩余发行费用为人民币9,446.87万元(不含增值税),因此一并置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三)拟以募集资金置换情况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上述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出具了《关于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毕马威华振专字第2301466号)。综上,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252,557.81万元,置换已支付的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9,446.87万元(不含增值税),合计置换募集资金人民币262,004.67万元。

四、本次置换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7月6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252,557.81万元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9,446.87万元,置换资金合计262,004.67万元。上述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7月6日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制度》的规定。本次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由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毕马威华振专字第2301466号),且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制度》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以及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关于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毕马威华振专字第2301466号),认为: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截至2023年6月6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由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五、上网公告文件

1、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2、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毕马威华振专字第2301466号);

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7月8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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