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投原油网(http://energy.cngold.org/)11月07日讯,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执行国家第五阶段车用汽柴油质量升级加价政策的通知
宁价商发[2016]40号
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中国石油宁夏销售公司、中国石化宁夏石油分公司等成品油经营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845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及加强市场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349号)等文件的要求,现将我区第五阶段汽、柴油质量升级加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价标准及进度安排
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全区车用汽、柴油质量标准由国Ⅳ升级至国Ⅴ的加价标准为:汽油170元/吨、柴油l60 元/吨,自2016年11月7日起实施。2016年11月7日至12月31日为油品质量升级置换过渡期。在此期间,各成品油经营企业分别按照国Ⅳ、国Ⅴ标准及相应价格销售油品(见附表)。
油品升级置换工作须在2016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2017年1月1日起不再销售国Ⅳ标准车用汽、柴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