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投原油网(http://energy.cngold.org/)01月22日讯,承德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验收与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建设、运维管理,促进项目及时投产使用,长期稳定运行,尽早发挥光伏扶贫电站效益,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五部门《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9部门《关于积极推进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含户用)建设的指导意见》(冀发改能源[2016]120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发改局是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验收的组织管理部门。县扶贫开发办、农牧局、财政局、供电公司等县直部门负责本部门管理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三条 成立由县发改局、扶贫开发办、农牧局、财政局、国土局、审计局、环保局和供电分公司等部门组成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联合工作组,负责项目监督、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竣工验收范围和依据
第四条 凡列入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计划的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具备验收条件都要组织验收。
第五条 竣工验收依据。批准的备案、施工、设备采购等文件,现行光伏发电项目验收规范及有关项目修改、调整、变更文件等。
第三章 竣工验收标准
第六条 村级扶贫电站主体工程和辅助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完成,满足工程需要;电站采用的光伏组件、逆变器等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调试运行合格,达到设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