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投原油网(http://energy.cngold.org/)01月22日讯,为支持光伏产业健康发展,规范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行为,促进林地和光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原则。按照建一片光伏,同步建设一片森林的思路,鼓励光伏企业在兼顾生态安全、企业效益、农民利益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光伏项目选址要把生态安全放在首位,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强化林地使用者责任,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影响谁恢复,保持区域生态平衡,防止诱发自然灾害。积极探索林光互补的有效实现途径,使荒山荒坡发挥更高的比较效益,实现林业生态、农民利益和企业投资回报的共赢。
二、项目选址要求。光伏项目占用林地选址范围严格限定为西部太行山区,覆盖度低于50%的灌木林地、宜林地。
各类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含同类型国家公园)、濒危物种栖息地、天然林保护工程区为禁止光伏电站建设区域。其他生态区位重要、生态脆弱、地形破碎区域为限制建设区域。
三、建设模式。光伏项目建设应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使用的宜林地不改变林地性质。为抵消大规模光伏建设可能对生态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鼓励和提倡建设企业在进行光伏设施建设的同时,按照因地制宜、宜灌则灌、宜乔则乔的原则,在山体阴坡、项目区空闲地、道路两侧或建设区相邻区域,进行造林绿化;建设区域如有灌木林地的,凡不影响光伏电池组件采光的应予以保留。企业新造林面积和保留的原有灌木林地面积之和一般应不低于租赁林地总面积的40%;达到此标准的,林地植被恢复费计收面积按光伏阵列面积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