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销售电价。法国于1986年初修订出一套新的电价,并开始实施。销售电价把用户用电容量和电压等级结合起来进行分类,分为蓝色、黄色和绿色电价三大类:
蓝色电价。适合于容量为3KVA-36KVA的低压用户,电价结构由年度电费和电量构成,并按居民与农业用户、市政和小工业不同类别分类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黄色电价。适用于预定负荷在36KVA-250KVA的低压用户,黄色电价在蓝色电价与绿色电价之间起到较好的衔接作用;
绿色电价。适用于容量大于250KVA的中压、高压和超高压用户。绿色电价又分成A5、A8、B、C四类。绿色电价均采取由用户预定需量的方法。
法国电价体系的最大特点就是重视用户选择权。每一用户都有多种计价模式可供选择。用户供电规模越大,选择余地就越大。
2.日本的电价模式
在日本的电力发展中,逐渐形成了以九大电力公司运营区域为基础的九大电网。在世界各国的电价政策方面,日本有着典型的特征。
日本的电价管理有以下特点:A、日本法律允许电力公司分地区垄断经营,但公司的电价制定要依法进行,经政府批准、公布实施。B、按用电条件制定电价。因电能不便贮存,电力公司必须按照最大需求量准备发、输、变、配设备和线路,其生产、运行和维护的费用均需以电费形式收回。为使用户公平负担这些费用,则需按照用户用电电压高低和用电时间、季节,以不同的电价方式分摊不同的费用。C、保持电价稳定。电价波动对社会生产和生活影响较大,由于政府掌握批准权,故在经济波动或供求矛盾时,也能保持较长时间不变。日本的现行电价是以社会高福利和推进节能为出发点的。对照明用电实行三段电价制,对电力用户采用了特别电价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