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9室内燃气管道与墙面的净距:
DN<25mm(1″)时,不宜小于30mm;
DN25mm-50 mm(1″-2″)时,不宜小于60mm;
DN>50mm(2″)时,不宜小于90mm或根据管道安装情况确定。
3.3.10燃气管道的固定,可采用钩钉、托架、吊架和管夹等。
每楼层的立管至少设一个固定件;
灶前下垂管上至少设一个固定件,灶前下垂管上有球阀时,宜设两个固定件; 水平管两端除应设托钩外,3.5m以下应设一个固定件;DN<25mm(1″)时,每增加3m应增设一个固定件,DN32mm-100 mm(11 / 4″—4″)时,每增加5m应增
设一个固定件;管道有产生挠度可能性时,宜采用角钢支架;管道弯头附近和长度超过1m的接灶头水平管上应增设一个固定件。
3.3.11在管道的适当位置应装设活接头。水平管每10m左右及穿楼梯间的管道,应 装设一个活接头;遇有阀门时,应在阀门后面装设活接头。
DN>50mm(2″)的管道上可不装设活接头。室内燃气管道穿过闭合间管段,不准装设阀门及活接头;活接头的密封采用耐油石棉橡胶垫圈。
3.3.12室内燃气管道和电气设备、相邻管道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表2的规定。
表2 燃气管道和电气设备、相邻管道之间的净距
注1:当明装电线与燃气管道交叉净距小于100mm时,电线应加绝缘套管,套管的两端应各伸出燃气管道100mm;
注2:禁止在装有电缆的沟内敷设燃气管道;
注3:配电盘或配电箱包括电表、保险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