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螺纹长度表(mm)
(1)净高不应小于2.2m;
(2)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地下室或地下设备层内应有机械通风和事故排风设施,燃气泄漏连锁报警装置;
(3)应设有固定的照明设备;
(4)与其它管道一起敷设时,应敷设在其它管道的外侧;
(5)与天然气主管道应采用焊接或法兰连接;
(6)应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与电话间、变电室、修理间、储藏室及与住房连通的楼梯间隔开;
(7)地下室内天然气管道末端应设放散管,并应引出地面。放散管的出口位置应保证吹扫放散时的安全和卫生要求。
3.3.17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25层以上建筑的用气安全设施要求如下:
(1)管道上宜设自动切断阀、燃气泄漏报警器和送排风系统等自动切断连锁装置;
(2)25层以上建筑宜设燃气泄漏集中监视装置和压力控制设置,并宜有检修值班室。
3.3.18燃气燃烧设备与燃气管道的连接宜采用硬管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