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坝除险加固竣工验收后,或者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更新改造竣工验收后,电力企业应当于1个月内将相应专题报告报送至大坝中心。
第三章 信息分析和使用
第十条 大坝中心应当及时分析处理电力企业报送的大坝日常信息。发现异常情况,大坝中心应当于24小时内向电力企业及相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并通报有关派出机构。
第十一条 大坝中心应当及时研判电力企业报送的大坝汛情、灾情、异常情况和运行事故信息,为大坝运行安全应急管理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第十二条 大坝中心在开展大坝安全定期检查时,应当充分利用电力企业报送的大坝运行安全信息及日常监控成果,为大坝运行状况和工作性态评价提供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大坝中心应当根据电力企业报送的年度报告和开展的大坝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向国家能源局提交全国大坝安全工作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