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参考《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08]1390号),同时3 结合实际情况对原《办法》第五、六、七条修订。
第六条【节能目标责任与考核】国家对重点用能单位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能效目标分解到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并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考核结果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六条修订。
第七条【考核公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每年6月底前向全社会公告上一年度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考核结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向全社会公告本行政区内上一年度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下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考核结果。
注:参考《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08]1390号)制定。
第八条【能源绩效评价】
国家建立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绩效评价制度,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开展能源绩效评价工作,引导重点用能单位持续提升能源绩效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