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新增条款,依据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开展能源评审和绩效评价工作要求4 制定。
第二章管理措施
第九条【节能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至少每五年制定一次节能规划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备案,每年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确保完成节能目标。节能措施应当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二十四条修订。
第十条【目标分解】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根据本地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下达的节能目标任务和要求,科学评估节能潜力,合理分解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能效目标,并落实到相应层级或岗位。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定期组织内部考核,并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与奖惩挂钩。
注:新增条款,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五条制定。
第十一条【能源管理体系】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工作,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
注:新增条件,参考《关于加强万家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2]3787号)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