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多部门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开展环境监测。
目前,环保、水务、卫生、国土、海洋、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根据自身管理需要,各自开展行业性环境监测。环保部门开展大气、水、土、声、生态、辐射等环境质量监测和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水务部门开展地下水、地表水监测;卫生部门开展城市供水、农村饮用水等监测;国土部门开展地下水和耕地监测;海洋部门开展地表水河口、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农业部门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林业部门开展森林生态系统地面监测;气象部门开展空气质量监测。
同一环境要素监测往往涉及多个部门,监测职能存在交叉重叠,各监测网络功能存在交叉和互补。大气环境监测涉及环保、气象等部门;地表水质量监测涉及环保、水务、海洋等部门;地下水质量监测涉及国土、水务、环保等部门;饮用水源监测涉及环保、水务、卫生等部门;海洋环境质量监测涉及环保、海洋等部门;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涉及环保、农业、国土等部门;生态系统监测涉及环保、林业、海洋等部门。
3、基本形成行业的监测管理体系。
环保部门建立国家、省、市县三级的环境监测机构,技术上统一管理,行政上由同级环保部门管辖。海洋、国土、水务、气象等有关部门均建立独立的监测机构,建成服务于本部门管理需要的包括技术规范、技术要求、技术导则、信息报告等的环境监测技术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