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报要求
(一)备选项目应前期条件具备,在项目列表中标注项目核准(备案)、环评批复、土地预审、规划选址等审批部门和文号等情况。本次不需逐项上报项目单行材料,只上报项目清单列表。对于需要报送项目单行材料的,待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后另行通知。
(二)请你们作为项目申报汇总单位,严格按照选项范围和条件,认真组织遴选备选项目,切实提高项目质量。各单位要对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是否符合规定、前期条件是否落实等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审查结果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请你们在上报备选项目请求文件中,就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承诺。未出具承诺意见的,我委将不受理申报。如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将暂停责任区县(单位)申报资格,停止或收回中央预算内投资。
(三)此前已经获得中央财政投资或其他部门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支持,已经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他司局或国家其他部门的项目不得多头申报。在近3年审计、稽察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的企业不予支持。
(四)各单位要充分尊重企业意愿,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前提下,积极做好指导帮助和配合协调工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我委将视情况在门户网站上公开项目名称、建设内容等信息。凡申报备选项目的企业和单位,视同同意公开相关项目信息。不同意公开相关信息的项目,请勿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