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选项范围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选项范围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 |||
选项范围 | 具体内容 | 特别要求 | |
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程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设 |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升级改造、污水管网、污泥处置、再生水利用等项目。重点支持尚未建成投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县城项目,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已建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项目,雨污分流管网改造项目;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缺水地区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项目等。 | 根据“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城镇全覆盖目标,支持重点向县城、建制镇倾斜。 |
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 | 垃圾处理设施及收运体系建设。重点支持尚未具备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的县城项目、环境敏感地区大型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垃圾资源化处理示范项目、覆盖到建制镇的垃圾收运设施建设项目、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项目。 | ||
重点地区污染治理工程 | 长江经济带水污染治理 |
1、支持化工园区水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完善污水管网收集系统,实现集聚区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及在线监控系统。 2、对已建成的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开展提标改造工程。 |
项目建设地点应位于长江干流或重要支流。 |
造纸、电镀、印染、制革、稀土、铅锌采选行业通过清洁生产改造进行深度治理的项目。 | |||
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 | 主要支持有关先行示范区健全空间治理体系、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培育绿色产业、资源节约利用、环境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修复等方面,提升试验区建设水平的标志性工程项目。 | 公益性、建设内容整装、标志性强、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重大工程项目。纳入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区县各限报1个项目。 | |
资源节约循环利用重点工程 | 城镇化节能升级改造工程 | 高等院校以及重点机场、车站、码头、展览馆等节能改造;大中型城市道路照明节能改造。 | |
重点用能单位综合能效提升改造 | 主要支持重点用能单位能量系统优化、电机系统等用能设备节能改造、生产工艺节能改造,其中钢铁、有色(铜、铝冶炼)建材(水泥、玻璃)、石化与化工(炼油、合成氨、电石、纯碱)等行业优先支持。 | 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优先支持。 | |
资源循环利用示范基地建设 |
项目类型:1.建筑垃圾、餐厨、废轮胎、废玻璃等低值废弃物资源化处置项目和分类后垃圾资源化项目。2.基地综合管廊、公共固废和污水集中处理等共建共享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3.为提升废弃物处置协同效应建设的信息共享平台、在线监测、物质流管理等生产型服务项目。(每个基地限报5个项目) |
1.基地建设符合城市总体规划;2 .基地内已运行项目实际处理低值废弃物种类超过3种,实现一定协同处理效应;3.项目建设用地已获批土地预审意见;4.市级政府对低值废弃物出台了合理收费或补贴机制;5.基地3年内未出现过重大环保、安全事故;6.已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 |
大宗产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及基地建设 | 大宗产业固体废弃物含:尾矿、共伴生矿、冶金渣、化工渣等。 | ||
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 | 1.园区污染物集中处理、中水回用、能量梯级利用、公共管廊、集中供热供气供物料等园区基础设施改造提升项目;2.园区能源资源环境管理平台、循环经济技术研发及孵化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项目;3.支撑园区内主导产业链、能明显提升园区资源环境绩效的关键补链项目。以前两类项目为重点。(每个园区限报5个项目) | 1.结合长江经济带建设组织园区做好项目申报;2.园区要在编制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提出符合支持方向的重点支撑项目,并说明项目前期工作条件;3.已获取过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园区不再申报。 | |
农业循环经济项目及基地建设 | 项目支持内容:农业循环经济基地(园区)试点建设(包括能力建设、产业体系建设和示范工程建设)、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示范工程、农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包括废旧农用地膜回收利用、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和农业面源污染项目等)。 | 重点支持工农复合型项目,同时具有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资源效益。 | |
城市综合节水示范 | 城市供水管网漏损计量改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