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规和方针政策,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防治污染,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生态环境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以及以生态环境为主要规划对象的相关规划。
城市环境规划的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
城市环境规划应综合研究城市生态条件和环境质量现状、资源承载能力和发展趋势,合理确定城市环境保护目标;对城市规模、产业结构、用地布局和社会经济发展目标提出相关要求;提高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实施城乡一体化的城市环境保护战略;对城市环境管理进行分类指导,制定城市环境保护政策;落实科学发展观,使城市环境保护落实到宏观决策上。
城市环境规划分为生态环境规划与环境保护规划两个部分。生态环境规划内容应包括:生态敏感性分区,资源承载力研究,生态安全格局,生态控制线划定,生态保护、修复和建设规划。环境保
规划内容应包括:水环境保护规划、大气环境保护规划、声环境保护规划、土壤环境保护规划、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规划、其它污染防治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