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类目标采用有关部门组织开 展专项考核认定的数据,完成的地区有关目标得满分,未完成的地 区有关目标不得分,超额完成的地区按照超额比例与目标得分的乘 积进行加分。
3.“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子目标主要考核各地区 3 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能源消费总量”子目标主要考 核各地区能源消费增量控制目标的完成情况。
4.“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近岸海域水质优良 (一、二类)比例”子目标分值中括号外右上角标注“a”的,为 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 东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等沿海省份分值;括号外 右上角标注“b”的,为沿海省份之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值。
5.“年度评价结果”采用“十三五”期间各地区年度绿色发展 指数,每年绿色发展指数最高的地区得 4 分,其他地区的得分按照 指数排名顺序依次减少 0.1 分。
6.“公众满意程度”指标采用国家统计局组织的居民对本地区 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改善满意程度抽样调查,通过每年调查居 民对本地区生态环境质量表示满意和比较满意的人数占调查人数 的比例,并将五年的年度调查结果算术平均值乘以该目标分值,得 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众满意程度”分值。
7.“生态环境事件”为扣分项,每发生一起重特大突发环境事 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环境污染责任事件、严重生态破坏责 任事件的地区扣 5 分,该项总扣分不超过 20 分。具体由环境保护 部、国家林业局等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 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