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根据黑龙江省气候、地理条件,将全省成品油销售划分为南、北两个价区。南区为哈尔滨、牡丹江、大庆、鸡西、七台河、绥芬河;北区为齐齐哈尔、佳木斯、双鸭山、伊春、黑河、鹤岗、绥化、大兴安岭、抚远。成品油经销企业市级分公司销售范围与行政区划不一致的,以行政区划为准确定价区。
第六条 根据我省各季节温差大的特点,各价区每年度各划分为两个吨升折算系数调整周期。周期划分安排为11月至次年4月(冬季),5月至10月(夏季)。
第七条 测算确定成品油吨升折算系数以省内主要成品油经销企业的数据为依据。省内主要成品油经销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应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检测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样品和数据(包括原始数据和历史数据)。
第八条 在全省吨升折算系数制定工作完成前,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暂按省内主要成品油经销企业上年度省内成品油购、销、存、密度检测、盈亏等情况,测算确定全省南、北价区各周期各“标号”成品油吨升折算系数。
第九条 成品油吨升折算系数调整时间为每个周期的首日零时。省价格主管部门在每年10月底前和次年4月底前分别公布冬季和夏季全省南、北价区成品油吨升折算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