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成品油经销企业应当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上公布的我省成品油最高零售价格(吨价),对照全省南、北价区各周期吨升折算系数计算成品油各标号每升最高零售价格(精确到分,分后数字四舍五入)。各经销企业可在每升最高零售价格基础上向下浮动,浮动幅度不限。
第十一条 成品油经销企业由于进销密度不同等因素造成的盈亏,由省价格主管部门通过调整吨升折算系数的方式予以解决,盈亏滚动使用,实现动态平衡。
第十二条 省内主要成品油经销企业应在每年11月15日前将全省上一年度(上年11月1日至本年10月31日)由于进销密度不同造成盈亏的数据和近三个自然年的销售量数据上报省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12月15日前对省内主要成品油经销企业上报数据进行核实,并根据其上报的销售量数据预测下一年度销售量,以书面形式告知省内主要成品油经销企业,作为确定下一年度盈亏滚动使用计划的销售量依据。
第十四条 省内主要成品油经销企业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要求,于每年12月20日前制定下年盈亏滚动使用计划,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于下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并于第二年1月底前将上年盈亏滚动使用计划执行情况报省价格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