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省价格主管部门对成品油经销企业每年的盈亏滚动使用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核实,并将差额转入下年。
第十六条 成品油经销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标识成品油的品名、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等信息。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七条 成品油经销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诚信经营,不得欺诈消费者,不得实施价格垄断等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成品油经销企业的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2017年2月1日起试行。此前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