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电网企业应结合地区配电网规划,做好微电网公平接入服务。
第七条 简化微电网项目审批程序,根据微电网类型及构成,参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按项目建设内容整体核准。
第八条 微电网项目建设内容发生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调整变更申请。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根据行政许可规定和项目具体变更情况,作出相关决定。
第九条 省级能源管理部门可按照微电网管理的需要,建立微电网建设、运行信息的统计报送机制,收集并统计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三章 并入电网管理
第十条 微电网并入电网应符合技术、安全等有关程序要求,即符合国家及行业微电网技术标准,符合接入电网的安全标准。
第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微电网并网(技术)标准,指导、监督各地并网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省级能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并网管理工作,根据微电网类型及容量,组织制订并网业务管理相关制度和办法。
第十三条 省级能源管理部门应会同监管机构建立并网协调机制,做好公平开放接入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电网企业应制定并公告微电网并网程序、时限、相关服务标准及细则,编制统一的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为微电网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接入电网服务。
第十五条 微电网项目业主应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确定电能计量、电价及电费结算、调度管理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