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污染治理体系
(一)强化政府主导。完善管理体制。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安监局等参与)
加大财政投入。积极争取国家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加大省级财政环保和农业技术服务于安全监管资金投入,用于组织实施土壤环境保护宣传培训、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各市州应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建立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较多的县市区的生态补偿机制。统筹省本级相关专项资金,支持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省财政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