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加大土壤污染执法力度
(一)加快推进地方环境立法。根据国家立法进程和我省实际,做好地方环境法规规章的制(修)订工作。推动加快出台《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抓紧制定和完善污染土壤使用、转让、风险管控、农用地分类管理等规章制度。(省环保厅、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等参与)
(二)制定并完善地方标准。针对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风险管控、修复技术、环境监理等薄弱环节,制定相应技术指导文件。农业投入品、油品按国内其他省(市、区)最先、最严标准执行。(省环保厅牵头,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质监局等参与)
(三)强化环境监管执法。明确监管执法重点。充分利用环境监测网格,重点监管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化工、电解锰、电镀、制革、石油加工、危险废物经营等重点行业,以及产粮(油)大县、绿色食品(原料)基地、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等区域,重点监控土壤中镉、汞、砷、铅、铬、锑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卤代烃等有机污染物。加强土壤污染风险防控能力建设。(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等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