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电力用户:
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市场交易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提供参与交易的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信息;
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规定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
自主选择交易对象、方式,进入或退出交易市场;
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有权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
遵守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
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市场交易合同、输配电合同等,约定交易、服务、结算、收费,提供银行履约保函等事项; 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
已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的售电公司不受供电营业区限制,可在省内多个供电营业区售电;
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应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用户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