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完善制度政策,夯实基础工作
(二十一)完善法规标准和制度。出台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实施意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环境保护督察实施方案、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和制度。加快《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立法进程,进一步完善节能环保法规体系和管理体系。健全节能减排标准体系,促进企业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提高工业、建筑、交通节能标准,逐步实现重点行业节能标准全覆盖,制修订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家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畜禽养殖场污染排放标准等相关环保标准,鼓励制定节能减排团体标准。
(二十二)推行市场化机制。继续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鼓励支持能效领跑产品的研发推广,促进行业能效水平不断提升。落实节能服务公司税收优惠政策,继续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的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建立节能环保服务产业投资基金,鼓励新建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创新模式,推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200项左右(其中公共机构推进项目15项以上,各区推进项目5项以上),力争实现节能量10万吨标准煤。强化能效标识管理制度,推行节能低碳环保等绿色产品认证。积极开展第三方认证评价,支持用能企业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积极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建立以效付费机制,提升环境服务供给水平与质量。结合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大节能、环保电力运行调度的工作力度,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加强储能和智能电网建设,增强电网调峰和需求侧响应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