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限制参与工程等招标投标活动。
(十二)限制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 誉性称号,已取得的荣誉性称号应按程序及时撤销。
(十三)将有关失信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电力交易平 台网站等政府指定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三、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信息技术手段 定期向参与失信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提供电力行业市场主体严重 违法失信“黑名单”的相关信息。同时,相关名单信息在国家发展 改革委政府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等向社会公布。 各部门按照本备忘录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惩戒对象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 相关部门定期将联合惩戒的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反馈给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其他相关部门。 涉及地方事权的,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将电力行业市场主体严 重违法失信“黑名单”的相关信息提供至其他部门,由其他部门按 照备忘录采取惩戒措施。
四、联合惩戒的动态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地方主管部门对电力行业市场主体严重违 法失信“黑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提供给联合 惩戒的相关部门。对于从电力行业市场主体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 中移除的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相关部门应及时停止实施惩戒措 施。
五、其他事宜 各部门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制定电力行业严重违 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相关信息的使用、撤销、管理、监督 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指导本系统各级单位依法依规实施联 合惩戒措施。 本备忘录实施过程中涉及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的问题,由各部门 协商解决。 本备忘录签署后,各项惩戒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