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水源地保护区划定。经核准的县级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和应急水源地保护区划分,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予以公布,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进行严格保护。
着力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一级保护区内不得存在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和设施,现有建设项目和设施要限期拆除或关闭,并视情况进行生态修复。二级保护区内无入河排污口,无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要限期拆除或关闭。准保护区内无新建、扩建制药、化工、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上述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并逐步搬出。
规范设置水源地标牌及隔离设施。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设置界标、交通警示牌、宣传牌等三类标志牌。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要设置物理隔离防护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