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抓好应急水源地建设与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的饮用水水源地,与主水源地管理视为同等地位,加强管网互通和调试;不具备条件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饮用水水源地的地区,应当与相邻地区签订应急饮用水源协议,实行供水管道联网或建设应急水源地,并设置完备的接入自来水厂的引水配套设施。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要满足长江干流取水3天以上、内河和湖库取水5天以上应急供水需求。应急水源地要视同日常在用饮用水水源地,切实加强管理和保护。
同时,建立健全水源地管理保护体系。按照水源地管理和保护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要求,建立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工作机构。县级以上城市水源地(含城市应急水源地)和日供水规模1万立方米以上的乡镇区域供水水源地(含应急水源地)须在取水口及上游一定距离分别安装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加大饮用水水源地水政监察和环境督查力度,建立目标考核责任制,将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纳入政府考核,对于水源地周边环境不佳、管理不佳或者发生水污染事故引发停水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由受益单位或地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发展机会成本等给予相应补偿,提高相关地区保护水源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