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017 年度保证民生用气责任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保障天然 气稳定供应长效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16 号)“责 任要落实、监管要到位”和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煤改 气要多方开拓气源,提高管道输送能力,在落实气源的前提下有规 划的推进,防止出现气荒”的要求,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确保居 民生活、公共交通等民生重点用气需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 源局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天然气供应保障主管部门签订本责任 书。
一、任务目标 坚持规划先行、量入为出,实现天然气供需基本平衡。高峰时 段实施有序用气,基本满足居民用气(包括居民生活、学校教学与 生活、养老福利机构用气等)、集中供热,以及公交、出租车等民 生用气需求,确保居民生活用气不受影响。
二、各地天然气供应保障主管部门责任
(一)建立有序用气机制。落实国办发〔2014〕16 号文件、《天 然气利用政策》、《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 定和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天然气利用规划,建立有序用气机制, 切实做到“先规划、先合同、后发展”,“煤改气”要在落实气源的前提下有序推进,供需双方要签订合同并严格落实,加快推进用气 合同全覆盖。
(二)保证居民生活用气需求。全面掌握本地天然气供需情况, 制定应急预案,明确保供次序,及时协调解决影响平稳供气的问题。 高峰时段保障民生用气确有供应缺口的,要提前制定保障供应的具 体方案,或采取“有保有压、压非保民”措施,确保不停限供居民 生活用气。因特殊原因可能影响居民用气时,提前报告国家发展改 革委、国家能源局。
(三)统筹建设调峰储气设施。依据本地用气特点,规划建设 储气设施。峰谷差超过 3:1、民生用气超过 40%的地区,要利用项 目收益债券、季节峰谷价差、土地使用优惠等政策,加快储气设施 建设,至少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平均 3 天需求量的应急储气 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