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统一划分为AAA、AA、A、B、C三等五级。其中AAA级表示信用很好,AA级表示信用好,A级表示信用较好,B级表示信用一般,C级表示信用差。根据能源行业各领域特点和评价需要,可将B、C两等扩展为BBB、BB、B、CCC、CC、C六级。必要时可对每个信用级别用“+”、“-”进行微调,表示略高或略低于本等级。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九条 能源行业信用评价参评市场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持有合法经营所需的相关证照;
(二)具有1年以上稳定经营记录。
第十条 市场主体应以声明、自主申报、社会承诺等形式,向评价机构提供以下申报材料,并保证信息的合法、真实、完整:
(一)能源行业信用评价申报书及相关资料;
(二)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三)其他有关反映履约意愿、能力及表现的证明材料。
其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应当主动公开的信用信息和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目录中要求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作为评价依据。
第十一条 评价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拓展评价信息来源,通过国家能源局及其他政府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渠道,依法查询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公共信用信息,或经市场主体书面授权查询非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作为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信息的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