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项目准备情况,包括组织结构、人员培训、原材料、水电气设备维修和安全技术准备状况。
(三)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四)项目试运转情况。
(五)电网接入、审计等专项验收的结论性意见。
(六)投资效果分析。
第三章 并网管理
第五条新建光伏电站应具有政府部门的核准文件和电网企业的接入系统批复文件。
第四章 竣工验收
第六条凡列入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计划的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具备验收条件都要组织验收。
第七条竣工验收依据。批准的备案、施工、设备采购等文件,现行光伏发电项目验收规范及有关项目修改、调整、变更文件等。
第八条村级扶贫电站主体工程和辅助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完成,满足工程需要;电站采用的光伏组件、逆变器等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调试运行合格,达到设计要求。
第九条村级扶贫电站按照设计的内容全部建成,能够正常使用,符合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及有关质量验收标准。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十条项目运营维护。光伏扶贫项目运行阶段,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向信息化管理系统上报运行信息,接受旗光伏扶贫监管部门监管。项目运行中出现问题,并可能影响扶贫效益时,旗光伏扶贫领导小组应负责主动帮助企业解决问题,或协调上级部门帮助企业共同分析制定解决方案,保障最终扶贫效益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