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突出重点 , 建立体系 , 科学实施垃圾分类工作
(六)确定分类方式。各试点城市根据国办发〔2017〕26号文件要求的分类类别进行分类,选择适当分类方式。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产生的生活垃圾应结合餐厨 垃圾处理设施已投入运行情况进行分类,已运行的城市可分为餐厨垃圾、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等四类,其他城市暂不开展餐厨垃圾分类。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方式,应结合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分类,已运行的城市可分为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湿垃圾”(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干垃圾”(其他干燥的垃圾)等四类,其他城市可分成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等三类。
(七)加快体系建设。各地要依据国办发〔2017〕2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出台规范性文件,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相衔接的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终端处置等环节的配套体系。按照本地所采取的生活垃圾分类方式和选定的分类类别,制定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标志、投放容器及设施标准,为公众精准投放提供便利。新建、改造城区内的生活垃圾收集站(点)和转运站,适应和满足生活垃圾分类要求,同时配备满足垃圾分类清运需求,密封性好、标志明显、节能环保的专用收运车辆,鼓励采取“车载桶装”等收运方式,避免垃圾分类投放后重新混合收运。加快推进卫生填埋、焚烧发电、餐厨废弃物、危险废物等终端处理处置设施建设,确保分类后的各类垃圾得到无害化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