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健全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机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探索完善流域水污染物排放管控机制。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建立固定源排放管控机制,推进建立并完善流域综合排放标准、行业排放标准各有侧重、相互配合的行业排放标准体系,并通过排污许可证落实到每个排污单位,推动固定源排放管控更好衔接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探索完善流域生态保护管控机制。研究以水环境质量为导向的水生态环境承载力评价方法,根据流域生态环境功能需要,明确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开展水环境承载能力评价试点。
探索建立将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离任审计、中央环保督察、生态补偿等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制度相衔接的工作机制,落实地方政府、部门、企业“守、退、补”主体责任。守,就是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依法打击各类生态破坏行为;退,就是积极推动退耕还湿、退渔还水、退耕还林、退养还滩,努力把由于人类活动侵占的高价值生态区域退出来;补,就是大力开展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提高流域环境承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