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关于配气价格是否“同城同价”。湖北地方办法明确,配气价格以经营天然气配送业务的企业法人为基本核算单位,同一区域配气管网执行同一配气价格,有别于“同网同价”和“同距同价”;而国家指导意见提出,地方价格主管部门要厘清供气环节,制定区分用户类别的配气价格。《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因此,政府核定的配气价格是基础价格,据此调整的销售价格应区分居民和非居民销售价格,且地方物价部门应该予以监审和核定。
五是关于配气延伸服务收费监管。国家指导意见要求,凡没有提供实质性服务的,以及成本已纳入配气价格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城镇居民新建住宅,燃气工程安装费等纳入房价,不再另外向燃气用户收取。而湖北地方办法规定,推进燃气企业将燃气设施建设管理延伸至用户气表,由燃气企业统一投资建设、统一运行维护管理,拟一步到位,和目前一些地方修订后的燃气管理条例(办法)类似。在核定安装造价时应该将新建住宅小区和老小区存量房改造进行区分,或将存量房改造改为由政府指导下的市场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