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
按照中央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总体部署,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结合各地实际,完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机制。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大局原则。保障国家能源战略落实,维护电力系统安全运行,落实电力体制改革要求。
坚持市场化原则。配合电力市场体系建设,充分利用市场化机制发挥各类型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调节性能,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坚持因地制宜原则。根据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以及现货市场试点等实际情况,分类推进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建设,确保对目前情况和电力现货市场具备较强适用性。
三、主要目标
以完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为核心,全面推进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17年~2018年):完善现有相关规则条款,落实现行相关文件有关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公正公平。
第二阶段(2018年~2019年):探索建立电力中长期交易涉及的电力用户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机制。
第三阶段(2019年~2020年):配合现货交易试点,开展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
四、主要任务
(一)完善现有相关规则条款
1.实现电力辅助服务补偿项目全覆盖。43号文中规定的项目应全部纳入电力辅助服务补偿范围。部分地区自动发电控制、调峰等服务未进行补偿的,要补充完善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则条款,并切实落实到生产运行中。
2.实现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的发电机组全部纳入电力辅助服务管理范围。部分地区未将核电、热电联产、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等发电机组纳入电力辅助服务管理范围或不同类型机组分立账户的,要完善相关内容、落实规则、加强监管,促进各种类型发电机组在同一平台公平承担电力辅助服务义务。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市调度机构调度的发电机组逐步纳入电力辅助服务管理范围,或参照统调机组制定非统调机组辅助服务补偿实施细则。
3.实现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力度科学化。按照43号文所确定的“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确定补偿力度,充分调动发电企业提供电力辅助服务的积极性。部分地区对于自动发电控制、调峰、备用等服务补偿力度较小不能覆盖电力辅助服务提供成本和适当收益的,要完善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相关内容,加大补偿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