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鼓励采用竞争方式确定电力辅助服务承担机组。电网企业根据系统运行需要,确定自动发电控制、备用、黑启动等服务总需求量,发电企业通过竞价的方式提供辅助服务。鼓励并网自备电厂通过购买低谷可再生能源的方式参与调峰,探索发电企业之间通过实时交易低谷发电量的方式提供调峰服务。
5.鼓励自动发电控制和调峰服务按效果补偿。鼓励借鉴部分地区自动发电控制按效果付费的经验,采用自动发电控制机组的响应时间、调节精度、调节速率等效果指标乘以行程作为计量公式进行补偿,采用机组调峰率对系统运行的贡献程度(机组出力曲线相对系统负荷形状)进行补偿。
6.按需扩大电力辅助服务提供主体。鼓励储能设备、需求侧资源参与提供电力辅助服务,允许第三方参与提供电力辅助服务。
(二)建立电力中长期交易涉及的电力用户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机制
7.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中长期交易的地区,除了完成上述1-6条工作外,还应建立电力用户参与的电力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机制。
8.电力辅助服务参与主体增加电力用户。鼓励电力用户参与提供电力辅助服务,签订带负荷曲线的电力直接交易合同,并满足所参加电力辅助服务的技术要求,按与发电企业同一标准进行补偿,随电力用户电费一并结算。
用户可以结合自身负荷特性,自愿选择与发电企业或电网企业签订保供电协议、可中断负荷协议等合同,约定各自的电力辅助服务权利与义务。
9.电力用户参与电力辅助服务的方式:直接参与分摊电力辅助服务费用、经发电企业间接承担、购买发电企业辅助服务、自行提供电力辅助服务等。
10.直接参与分摊电力辅助服务费用方式:电力用户按照直接交易电费承担电力辅助服务补偿责任。发电企业相应直接交易电费不再参与电力辅助服务补偿费用分摊,由电力用户按照直接交易电费与发电企业非直接交易电费比例分摊电力辅助服务补偿费用。
其中,电力用户分摊的电力调峰服务费用可以根据电力用户特性调整。未实行用电峰谷电价的地区,根据电力用户自身负荷曲线和全网用电负荷曲线,计算电力用户对电网调峰的贡献度。电力用户峰谷差率小于全网峰谷差率时调峰贡献度为正,电力用户峰谷差率大于全网峰谷差率时调峰贡献度为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