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采取其他垃圾处理方式的经营者,可根据处理工艺流程和经营者会计科目设置情况对垃圾处理生产成本进行合理归集。
第十条 期间费用是指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业务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一)管理费用,指经营者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活垃圾处理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管理人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业务招待费、办公费、差旅费、安全生产费、机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土地损失补偿费和其他费用等。
(二)财务费用,指经营者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在生产经营期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
第十一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构成的主要内容:
(一)职工薪酬,指经营者为获得职工所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职工工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和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等。
(二)材料费,指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料及主要材料,包括购买各种药剂的成本。
(三)动力费,指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过程中发生的电力、燃料等费用。
(四)固定资产折旧,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包括经营者房屋构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固定资产的折旧额。
(五)修理费,指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设施、设备及房屋建筑物、汽车、场地等日常维护费及大修理费用。
(六)水电费,指经营者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用水用电所支付的费用。
(七)劳务费,指经营者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
(八)业务招待费,指经营者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等。
(九)办公费,指行政管理及基本生产车间耗用的文具、印刷、邮电、办公用品及报刊杂志等办公费用。
(十)差旅费,指职工出差、出国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杂费等。
(十一)安全生产费,指经营者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十二)机物料消耗,指为维护固定资产等设备所消耗的各种材料,不包括修理用材料和劳动保护用材料。
(十三)低值易耗品摊销,指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具物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以及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的包装容器等领用时,将其价值一次转作生产费用或有关支出,计入当期损益,作为当期收入的抵减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