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垃圾焚烧发电等处理方式所产生的电费收入等在计算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时应予以扣除。
第二十六条 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三个环节成本归属不同法人单位核算的,经营者应分别填报,成本监审机构审核汇总计入总成本。
第二十七条 设计日处理能力,指垃圾处理厂(或垃圾处理装置)每昼夜处理垃圾量的设计能力。如果一个经营者下辖几个垃圾处理厂(或垃圾处理装置),经营者的“设计日处理能力”等于各厂(或各装置)之和。年设计垃圾处理量=日设计能力×365
第二十八条 年实际垃圾处理总量,指垃圾处理厂进入正常运行后,经过标准计量的年处理垃圾量的总和。若一个经营者下辖几个垃圾处理厂(或处理装置),则经营者的“年垃圾处理总量”等于各厂(各装置)之和。
第二十九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定价成本指按照一定区域范围内的经营者在一定生产经营时间内所发生的定价总成本与相应的实际垃圾处理量来计算的单位成本,按照下面公式核定:
(一)定价总成本=垃圾收集运输成本+垃圾处理生产成本+期间费用
(二)单位定价成本=定价总成本÷年实际垃圾处理总量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相关费用未具体规定审核标准的,原则上据实核定。
办法中未规定的其他费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已明确规定核算原则和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核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当符合公允水平。
第三十一条 下列费用支出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的费用;
(二)与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
(三)虽与经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四)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五)向上级公司或者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者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六)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以及计提的准备金;
(七)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以及垄断性行业的各类广告费;
(八)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乡村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