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无形资产摊销,指将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在其使用寿命内进行系统合理地分配。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
(十五)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指经营者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
(十六)覆土填埋费,指经营者采用分层覆土填埋的方式对垃圾进行处理所支付的费用。
(十七)土地损失补偿费,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破坏的国家不征用的土地所支付的土地损失补偿费。
(十八)利息净支出,指经营者支付流动负债和经营期间长期负债应计的利息。
(十九)汇兑净损失,指汇兑损失抵消汇兑收益后的实际损失。
(二十)金融机构手续费,指经营者在金融机构办理业务时支付的费用。
(二十一)其他费用,是指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间接费用。
第三章 定价成本核定
第十二条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职工平均工资与职工人数核定。其中,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该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职工人数按照实际在岗职工人数核定,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行业有明确规定的,不得超过其规定人数。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按照一定年限分摊计入定价成本。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审核计算基数原则上按照经营者实缴基数核定,但不得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基数,计算比例按照不超过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核定工资总额的2%和2.5%;职工福利费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核定工资总额的14%。应当在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费用,不得在其他费用项目中列支。
第十四条 材料费按实际消耗数量与实际购入价格据实核定。
第十五条 动力费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能超过一定区域范围内社会平均水平。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资产的原值,参照合理规模,遵循历史成本原则核定。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有关部门认定的固定资产价值核定。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补助或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以及资产评估增值的部分不得计提折旧或者摊销费用。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折旧年限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设计使用年限和行业规范,并考虑资产使用状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详见附件),有区间的原则上取中值确定;附件中未提及的固定资产,其折旧年限按国家或行业规定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