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定价成本监审,是指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审核经营者配气成本的基础上核定管 道燃气配气价格定价成本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定价成本,是指政府 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一定区域内经营者的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六条 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 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不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得计入配气定价成本。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配气生产 经营直接或间接相关,凡与配气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不得计入 配气定价成本。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生产经营 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 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 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 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得计入本期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