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 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 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七)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十二条 计入配气价格定价成本的折旧费按照价格主管 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末固定资产原值、规定的折旧年限,采用年 限平均法核定。
(一)固定资产原值原则上按照历史成本核定。按规定进 行过清产核资的,按财政或国有资产部门认定的各类固定资产价 值确认。固定资产包括市政管网、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外的 管网、城镇区域内自建自用的储气设施以及其他与配气有关的设 备设施等。以下固定资产不纳入核定范围:未经有权限的行业投 资主管部门审批建设的市政管网;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和社 会无偿投入、无偿接收形成的固定资产;向用户收取费用形成的 资产;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和专有资产;从企业分离出去的辅业、 多种经营等资产;不能提供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资产;资产评估 增值部分。
(二)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实际使用情况等因 素确定,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具体见附表。固定资产残值率一 般按 0%核定。已计提完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费用。